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傲丰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慕琼诉第一被申请人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360号),申请人于2019年7月29日以撤回傲丰贸易(深圳)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因无法与第三被申请人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第三被申请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