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孙彬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284号),申请人于2019年5月21日以撤回凤山县帝一食品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因无法与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同意申请人撤回第二被申请人。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