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力腾类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高明瑞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165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9〕165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2月13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866.59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36553.77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6070.69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