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傲丰贸易(深圳)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叶巧灵诉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傲丰贸易(深圳)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三被申请人逸盈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359号),申请人于2019年7月28日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委提出撤回劳动仲裁申请。因无法与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