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李聪慧、何庆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2395、239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9〕2395号仲裁裁决书、穗劳人仲案〔2019〕2396号仲裁裁决书。
穗劳人仲案〔2019〕239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0年7月12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9月19日期间的工资25287.36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8月单位应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及滞纳金1036.24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穗劳人仲案〔2019〕239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的工资23425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至9月单位应承担部分的社保费及滞纳金3159.15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