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起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健瑜、陈雅娇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1220、163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1220、1631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健瑜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8日工资93765.51元、支付申请人陈雅娇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工资35103.49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健瑜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6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雅娇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个人生育险一次性报销款4400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第4个月生育津贴2924.04元;
四、驳回申请人黄健瑜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