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
本委受理蒋勇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38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2018年5月11日至2019年4月18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175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期间护理费375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5月11日至2018年9月10日停工留薪期间工资21296.67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部分46825元;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