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润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彭秋英、颜红莲、侯波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38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7387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上述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该裁决,可自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该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