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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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李梅香、邱喜菊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5888、588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梅香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3572.41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和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邱喜菊2018年6月26日至2018年8月2日期间的工资3827.59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