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本委受理黎泽荣、叶加胜、欧玉慈诉你(单位)及贵州四季常青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1509、1511、1512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1509、1511、1512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事项如下:
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