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曾绮卿等34位申请人诉第一被申请人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珠海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2019〕484-517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484-517号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曾绮卿、郭燕媚、关采莲等33位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详见《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曾绮卿、郭燕媚、关采莲等33位申请人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562278.49元,各申请人数额详见《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曾绮卿、郭燕媚、关采莲等31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合计368403.5元,各申请人数额详见《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曾绮卿、郭燕媚、关采莲等33位申请人2017年度、2018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合计54011.89元,各申请人数额详见《仲裁裁决结果一览表》,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申请人井红梅的全部仲裁请求;
六、驳回曾绮卿、郭燕媚、关采莲等33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