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至易物联网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绮雯、姚嘉颖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846、84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9〕846号、穗劳人仲案〔2019〕847号仲裁裁决书。
穗劳人仲案〔2019〕8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288.21元;二、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穗劳人仲案〔2019〕84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1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487.26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24日期间的工资3678.16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185.71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离职证明;五、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