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冠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世懋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琨诉中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冠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世懋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794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中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冠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世懋科技有限公司取得联系,现向第一被申请人中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冠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世懋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中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冠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中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冠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工资20482.76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中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冠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00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两被申请人(中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冠懋(广州)科技有限公司)共同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10月15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0482.76元;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