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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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黄飞鸿、张桂娴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426-42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426-427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飞鸿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工资差额4590.57元;申请人张桂娴2018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工资差额2792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给申请人黄飞鸿56117元、申请人张桂娴65370.43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2018年1月1日至11月30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给申请人黄飞鸿516元、申请人张桂娴3006元。
四、驳回申请人黄飞鸿、张桂娴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