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领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明、刘丹、蓝攀诉广东领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5884-5886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明2018年5月1日至6月1日的工资11499.92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丹2018年5月1日至6月22日的工资13083.94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蓝攀2018年5月1日至7月1日的工资160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明2018年5月份购买办公用品的报销费用334.93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蓝攀2018年5月至6月公司聚餐和接待客户的餐费报销费用1198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明2018年4月26日至6月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丹2018年5月11日至6月22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0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蓝攀2018年5月10日至6月2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8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