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市贝珑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张丽丽诉第一被申请人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上海市贝珑贸易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83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的工资38483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三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476.36元,第一被申请人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