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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杨红运等17人)
发表时间: 2019-04-10 15:1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红运等17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777-779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7777-779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7位申请人201851日至20181014日期间工资合计356161.37元,各申请人工资支付期间及金额详见附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7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210741.50元,各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金额详见附表;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穗劳人仲案〔20187779号、〔20187781号、〔20187782号、〔20187784号、〔20187786号、〔20187787号、〔20187788、〔20187789、〔20187790、〔20187791、〔20187792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穗劳人仲案〔20187777号、〔20187778号、〔20187780号、〔20187783号、〔20187785号、〔20187793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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