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远成快运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红运等17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777-779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7777-779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7位申请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0月14日期间工资合计356161.37元,各申请人工资支付期间及金额详见附表;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17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210741.50元,各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支付金额详见附表;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穗劳人仲案〔2018〕7779号、〔2018〕7781号、〔2018〕7782号、〔2018〕7784号、〔2018〕7786号、〔2018〕7787号、〔2018〕7788、〔2018〕7789、〔2018〕7790、〔2018〕7791、〔2018〕7792号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穗劳人仲案〔2018〕7777号、〔2018〕7778号、〔2018〕7780号、〔2018〕7783号、〔2018〕7785号、〔2018〕7793号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