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柏年展诚(北京)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刘伟健、黄骏杰、李彩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8180-818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伟健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工资4222.99元、申请人黄骏杰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工资6718.39元、李彩云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的工资4222.99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伟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元、申请人黄骏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500元、申请人李彩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元;三、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