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许嘉与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新昌营造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39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并对裁决书予以补正。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补正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决定如下:
一、将裁决书第六页“裁决如下”中增加“四、第二被申请人依法对第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的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除上述更正内容外,裁决书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