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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维敏)
发表时间: 2019-05-08 17:20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维敏诉广州市和兴隆食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8080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2725日至2018113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637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91日至20181130期间的工资2940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11日至2018113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8110.34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一九年五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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