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安华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郭穗青、黄剑伟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586-658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郭穗青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工资18000元;一次性向申请人郭穗青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
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黄剑伟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期间工资18000元;一次性向申请人黄剑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3000元。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