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张平:
本委受理宜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张平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108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应一次性向申请人返还已收取未报销的备用金124264.1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