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人人钻商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曾海辉诉你(单位)、深圳人人钻商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807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807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工资9735.12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给申请人5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