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曹国媚(379号)、张伟兰(550号)诉你单位(被申请人)穗劳人仲案〔2019〕379、550号劳动争议案,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两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中曹国媚61379.31元,张伟兰55718.39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曹国媚工资差额5000元;
三、驳回申请人曹国媚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