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裕源大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苗亮亮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9〕746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9〕74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8月1日至10月31日,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7月17日期间的工资45794.92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9250元;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