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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瘦女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陈泳如4人)
发表时间: 2019-05-06 11:15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东瘦女狼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泳如、吴霞、廖思琴、何晓云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587-759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方拒收退回快递,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7587-759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陈泳如自2018827日至2018929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吴霞自201847日至2018930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廖思琴自201879日至20181013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何晓云自201881日至2018927日期间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泳如201891日至2018929日工资4000元、支付申请人吴霞201891日至2018930日工资3500元、支付申请人廖思琴201891日至20181013日工资5800元、支付申请人何晓云201891日至2018927日工资5678.16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泳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支付申请人吴霞经解除劳动关系济补偿金1750元、支付申请人廖思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000元、支付申请人何晓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5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泳如2018927日至20189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7.82元;

五、驳回申请人陈泳如、何晓云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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