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慧姬、冯庆华、何娜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443-744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慧姬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工资16454.2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75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冯庆华2018年6月1日至8月31日工资4751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5000元,哺乳假工资21600元,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137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娜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30日的工资28306.87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6000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