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王旭林等44人:
本委受理你方诉广东亚臻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702-6745号)已依法作出决定。因你方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6702-6745号仲裁决定书。
决定事项如下:
按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本委将不予受理。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