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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裁决书公告(何旭、吴素丽、刘静)
发表时间: 2019-01-23 17:18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刘静、吴素丽、何旭诉你(单位)、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5433-543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静201861日至2018720日期间的工资9996.32元、吴素丽201861日至2018727日期间的工资10542.11元、申请人何旭201861日至2018615日期间的工资4045.98元;二、驳回申请人吴素丽、何旭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一月二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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