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四川省杰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万平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132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95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564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91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7498.8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7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980元;
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4日至2018年3月27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1120元;
七、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所垫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八、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