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汇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朱志斌、陈建国与被申请人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763-7764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志斌2017年8月1日至10月23日的工资21356.23元,支付申请人陈建国2017年8月1日至12月31日的工资75000元;
二、驳回两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