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东莞锦致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黄美后、陆红芬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459、646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黄美后支付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5136.74元;驳回申请人黄美后其他仲裁请求;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五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陆红芬支付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工资2931.95元;驳回申请人陆红芬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