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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吴伟亮等6人)
发表时间: 2019-03-11 10:54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伟亮、吴展强、罗永年、吴明钊、陆健伟、曾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6632-663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吴伟亮与第一被申请人201781日至2018930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吴展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7424日至2018930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罗永年与第一被申请人2018317日至2018930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吴明钊与第一被申请人201812日至2018729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陆健伟与第一被申请人201781日至2018930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曾港与第一被申请人201781日至20189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伟亮20185月至20189月的工资28077元、申请人吴展强20185月至20189月的工资29395.8元、申请人罗永年20185月至20189月的工资22679.15元、申请人吴明钊20186月至20187月的工资10416.74元、申请人陆健伟20185月至20189月的工资26711.25元、申请人曾港20185月至20189月的工资40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分别为申请人吴伟亮11549.28元、申请人吴展强8925.29元、申请人罗永年4611.43元、申请人吴明钊5208.37元、申请人陆健伟10578.18元、申请人曾港16057.22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永年2018417日至2018930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973.14元、申请人吴明钊201822日至2018729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252.59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港报销费用6757元;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裁决结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吴伟亮、吴展强、罗永年、吴明钊、陆健伟、曾港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一九年三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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