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北京巴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吴伟亮、吴展强、罗永年、吴明钊、陆健伟、曾港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6632-663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吴伟亮与第一被申请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吴展强与第一被申请人2017年4月24日至2018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罗永年与第一被申请人2018年3月17日至2018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吴明钊与第一被申请人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7月29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陆健伟与第一被申请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曾港与第一被申请人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伟亮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28077元、申请人吴展强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29395.8元、申请人罗永年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22679.15元、申请人吴明钊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的工资10416.74元、申请人陆健伟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26711.25元、申请人曾港2018年5月至2018年9月的工资400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数额分别为申请人吴伟亮11549.28元、申请人吴展强8925.29元、申请人罗永年4611.43元、申请人吴明钊5208.37元、申请人陆健伟10578.18元、申请人曾港16057.22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永年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973.14元、申请人吴明钊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7月29日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0252.59元;
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曾港报销费用6757元;
六、第二被申请人对第二项至第五项的裁决结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七、驳回申请人吴伟亮、吴展强、罗永年、吴明钊、陆健伟、曾港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