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苏群香(个体工商户):
本委受理温碧莹、黄小汝、黄惠勤诉苏群香(个体工商户)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481-6483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温碧莹2018年7月15日至9月10日的工资86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小汝2018年5月1日至9月10日的工资19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惠勤2018年8月1日至9月10日的工资6574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温碧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5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小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5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惠勤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50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惠勤2018年7月17日至2018年9月10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908.05元;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