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翠竹企业集团:
本委受理严德春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477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1994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申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