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东上善金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乙中等16位申请人诉你(单位)劳动人事争议一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6356-6366、6675、6794-6796、6838号),因你单位注册地址无人办公/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如下:
穗劳人仲案字〔2018〕6356-6366、6675、6794-6796、6838号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罗乙中等16位申请人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的工资合计254501.44元(各申请人工资具体时间段及金额详见附表2);
二、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罗乙中等15位申请人2018年2月5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375437.9元(各申请人具体时间段及金额详见附表2);
三、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王屏瑜等11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3327元(各申请人具体时间段及金额详见附表2);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王屏瑜等13位申请人(除罗乙中、陈雨纯、成月梅)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人罗乙中、陈雨纯、成月梅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