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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睿正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罗春华等8人)
发表时间: 2019-02-03 08:33 信息来源: 仲裁院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睿正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春华、严智明、刘广等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098-610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6098-610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春华201861日至2018630日期间的工资2417元,支付申请人严智明、刘广、黄俊兴、纪穗香、李明强、曹鑫、林子园201861日至201886日期间的工资54248.62元(详见附表2);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智明、刘广、黄俊兴等8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9323.77元(详见附表2);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智明、刘广、黄俊兴、纪穗香、李明强、曹鑫、林子园等7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484.21元(详见附表2);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智明报销费2204.3元,支付申请人刘广报销费114.29元;

    五、驳回申请人严智明、刘广、黄俊兴等8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罗春华、黄俊兴、纪穗香、李明强、曹鑫、林子园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严智明、刘广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3日

附表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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