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睿正弘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罗春华、严智明、刘广等8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6098-6105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8〕6098-6105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罗春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2417元,支付申请人严智明、刘广、黄俊兴、纪穗香、李明强、曹鑫、林子园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6日期间的工资54248.62元(详见附表2);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智明、刘广、黄俊兴等8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19323.77元(详见附表2);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智明、刘广、黄俊兴、纪穗香、李明强、曹鑫、林子园等7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7484.21元(详见附表2);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严智明报销费2204.3元,支付申请人刘广报销费114.29元;
五、驳回申请人严智明、刘广、黄俊兴等8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申请人罗春华、黄俊兴、纪穗香、李明强、曹鑫、林子园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严智明、刘广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