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钻石皇朝(北京)珠宝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江雪东、王良敏与第一被申请人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广州爱尚珠宝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4097-4098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江雪东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王良敏与第一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18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江雪东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的工资10220.69元、支付王良敏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6月29日的工资10220.69元,第二被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江雪东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600元、支付王良敏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800元;
四、第一被申请人向两申请人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驳回申请人江雪东、王良敏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