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国萃花卉交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童瑞海、李乐维、张艳婷、朱智玲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980-98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980-98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童瑞海与被申请人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李乐维与被申请人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张艳婷与被申请人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确认申请人朱智玲与被申请人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童瑞海2018年4月16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110500元,一次性支付李乐维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153000元,一次性支付张艳婷2018年5月7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70016.09元,一次性支付朱智玲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262400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童瑞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乐维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艳婷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智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654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童瑞海、李乐维、张艳婷、朱智玲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五、驳回申请人张艳婷、朱智玲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