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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仲裁决定书公告(严燕芳、肖文屏)
发表时间: 2019-05-27 17:39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严燕芳、肖文屏诉第一被申请人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807-7808号)已依法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两位申请人于 201959日向本委申请撤回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两位申请人撤回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二○一九年月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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