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严燕芳、肖文屏诉第一被申请人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中山市贝珑婴童用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807-7808号)已依法作出仲裁决定。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两位申请人于 2019年5月9日向本委申请撤回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两位申请人撤回对第二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
二○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