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邓新宇、钟林峰、成协士与你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申请人向本委提交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变更开庭时间并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通知书和增加仲裁请求申请书副本等材料。申请人邓新宇增加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9116.6元(2016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8日,即平均月工资26372.2元×3个月);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三月减少工资25436.26元。申请人钟林峰增加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62906.72元(2013年7月11日至2019年4月8日,即平均月工资27151.12元×6个月);3、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3月份减少工资25570.66元、4月份11234.94元。申请人成协士增加仲裁请求:1、依法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8日解除劳动合同;2、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8240元(2017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8日,即平均月工资14120元×2个月);3、3月份工资差额13566.86元,4月份工资5842.75元,支付给申请人。现将申请人的上述请求,作为申请书副本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详见《应诉通知书》。本案定于2019年8月5日14时10分在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庭(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2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联系人:欧阳若然,电话:020-83511479)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开 庭 通 知 书
案 件 号 | 穗劳人仲案〔2019〕2413-2415号 |
被通知人 | 广东芬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开庭时间 | 2019年8月5日14时10分 |
开庭地点 | 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楼第2仲裁庭 |
仲裁庭组成人员 | 仲裁员:方德良 书记员:欧阳若然 |
联系方式 | 020-83511479 |
注意 事项 | 1.被通知人应持本通知准时到达开庭地点; 2.请携带身份证或者律师证及各类证据的原件; 3.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将视为撤回仲裁请求,重新申请仲裁的,将不予受理;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作缺席裁决; 4.仲裁庭组成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之情形的,被通知人有权申请回避。 |
发送 单位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