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四川省杰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伟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8129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8〕8129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377.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861.6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9446.4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3050元;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住院伙食补助费3570元;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五、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护理费4042元;六、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医疗费1160.89元;七、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