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康堤(上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委受理陈智君、江嘉欣、邹萱蕾诉你(单位)、康堤(上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459-7461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陈智君、江嘉欣、邹萱蕾在2015年5月21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与第二被申请人康堤(上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康堤(上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3位申请人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的工资,具体数额如下:陈智君10795.41元、江嘉欣5933.4元、邹萱蕾6170.9元,第一被申请人康堤(上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康堤(上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3位申请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期间的工资,具体数额如下:陈智君4910.34元、江嘉欣3531.03元、邹萱蕾3531.03元,第一被申请人康堤(上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康堤(上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一次性支付3位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如下:陈智君16072.42元、江嘉欣10413.59元、邹萱蕾10315.52元,第一被申请人康堤(上海)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