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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佳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裁决书公告(陈露、陈安宝、方玉香)
发表时间: 2019-04-03 15:41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广州市佳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委受理陈露、陈安宝、方玉香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959-7961)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111日至20181127日期间工资差额:方玉香40206.44元、陈安宝57992.69元、陈露136724.9元;二、驳回3位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一九年四月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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