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鑫陛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何永星、谢建新诉鑫陛利(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1588-1589号)。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何永星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资18000元、支付谢建新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资1850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何永星39600元、谢建新62900元;三、驳回申请人何永星、谢建新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