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州市佳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委受理李智军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8060号)。因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57857.69元;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