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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裁决书公告(陈玉玲等9人)
发表时间: 2019-04-26 09:52 信息来源: 仲裁公告 浏览字号: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玉玲等9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22-33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322-33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陈玉玲201811日至2018131日工资差额1853.5元、201831日至201839日工资1383.5元,支付雷燕婷201851日至2018525日工资3727.6元,支付陈惠璇201851日至2018531日工资6927.1元,支付宋福星201851日至2018525日工资2468.3元,支付黄超海201851日至2018525日工资2966.7元,支付黄士峰201851日至2018525日工资2616.5元,支付林志章201811日至2018131日工资1800元、201831日至2018329日工资3500元,支付胡全英201811日至2018131日工资2079.4元、201841日至2018430日工资差额653.5元,支付周亮飞201851日至2018525日工资差额1366.7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雷燕婷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18903.5元、支付陈惠璇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13774.6元、支付宋福星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9753.5元、支付黄超海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11563元、支付黄士峰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9753.5元、支付周亮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1118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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