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上海赛维洗衣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陈玉玲等9人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9〕322-330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如下:
穗劳人仲案〔2019〕322-330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陈玉玲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工资差额1853.5元、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9日工资1383.5元,支付雷燕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工资3727.6元,支付陈惠璇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工资6927.1元,支付宋福星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工资2468.3元,支付黄超海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工资2966.7元,支付黄士峰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工资2616.5元,支付林志章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工资1800元、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3月29日工资3500元,支付胡全英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工资2079.4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工资差额653.5元,支付周亮飞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5月25日工资差额1366.7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雷燕婷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18903.5元、支付陈惠璇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13774.6元、支付宋福星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9753.5元、支付黄超海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11563元、支付黄士峰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9753.5元、支付周亮飞劳动关系协商解除协议款项11185元;
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