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 裁 决 定 书
穗劳人仲案〔2019〕1481号
申请人:余景超,男,汉族,1996年3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廉江市安铺镇安南七路8号。
被申请人:广东诺尔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番山创业中心2号楼2区606、607。
法定代表人:林秋良。
申请人余景超诉广东诺尔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依法立案受理,并组成仲裁庭审理。审理期间,申请人于2019年5月14日以个人原因为由书面向本委申请撤诉。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仲 裁 员:崔 征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杨 杰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