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邱健恒、郭建威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三加壹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三加壹共享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2018〕7608-7609号)。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裁决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邱健恒、郭建威2018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的工资各6000元;二、驳回两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