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黄莉莉:
本委受理北京浩思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穗劳人仲案字〔2018〕8103号)已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穗劳人仲案〔2018〕8103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事项如下: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76120元;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按照《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竞业禁止义务;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不执行本裁决,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